中亚投资法律风险与案例【哈萨克斯坦】

进入21世纪,在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新时代,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纷繁复杂的国际和地区局面,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精神更显重要和珍贵。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先后提出共建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以下简称 “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公布的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

 

中亚是中国西部的战略前沿,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能源资源丰富,市场广阔且潜力巨大。无论从地缘战略还是经贸发展来看,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国际经贸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亚地区在独立后基本保持了总体上的相对和平与稳定。但苏联解体、塔吉克斯坦内战、伊斯兰极端主义、宗教民族矛盾冲突、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国际势力等因素一直影响着该地区的政局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并直接制约着本地区的法治建设与国际经贸合作进程。如政府更迭频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缺乏连贯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等,都影响着中亚经济的发展。

 

研究中亚国别法律风险对于 “一带一路”走出去有重大意义。从统计上看,中国企业在中亚地区的投资存量与规模呈高速增长态势,因此与投资相伴的法律风险和障碍确实不容小视。充分了解国别投资法律风险,重视法律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则可以将这些损失降到最低。

 

为顺应 “一带一路”战略深化所带来的投资热潮,就中亚各国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比较,从中不难发现一些投资和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预警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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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法律制度介绍

1、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经济贸易关系起源及现状

哈萨克斯坦于1992年1月正式与我国建交,此后相继于1994年、1997年和1998年与我国签署边境协定及一系列补充协定。1996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同成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始成员国。

 

自两国建交以来,双边的经贸往来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是在石油、天然气、矿产以及其他主要能源领域。由于中国国内对于能源的巨大需求,中国已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发展了多家能源工业企业。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41.8亿美元收购了苏联最大的石油公司哈萨克石油公司。2009年,中国又向哈萨克斯坦投资100亿美元,获得了在Mangistau Munai Gas的股份。

 

2.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济贸易现状

据统计,贸易额在哈萨克斯坦外贸总额所占比例在10%以上的主要贸易伙伴国有俄罗斯、中国、意大利等国家。其中,俄罗斯占比最高,达到17.4%。中国也是哈萨克斯坦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国之一,由2008年从第三大贸易伙伴国上升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在哈萨克斯坦出口和进口额中均居第2位,仅次于俄罗斯。

 

3.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1)《中哈建立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2年2月);

(2)《中哈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年8月);

(3)《中哈关于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过境货物的协定》(1995年9月);

(4)《中哈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1997年9月);

(5)《中哈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1997年9月);

(6)《中哈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的协定》(1999年11月);

(7)《中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0年7月);

(8)《中哈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1年9月);

(9)《中哈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2004年5月);

(10)《中哈经济贸易合作协定》(2004年5月);

(11)《中哈关于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2004年9月);

(12)《中哈经济合作发展构想》(2006年12月);

(13)《中哈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2007年8月);

(14)《中哈经贸合作长期发展规划》(2013年9月)。

4.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双边贸易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3年中哈贸易额为285.9亿美元,同比增长11.3%;其中,中方出口 125.5亿美元,同比增长 14%;进口 160.5亿美元,同比下降9.3%。[4]

 

 

目前,哈萨克斯坦对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石油、矿产品、铀矿、金属制品、皮革等。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出口产品则呈现出多样化特点,机械设备是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主要出口商品,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钻机等工程设备、通讯设备、挖土机、平路机、铲运机等占较大比重。

 

5.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双向投资

 

目前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中哈石油管道项目、PK项目、ADM项目、KAM项目、曼格斯套项目、阿克纠宾项目、北布扎奇项目、肯-阿西北管道项目、里海达尔汗区块项目、中石化FIOC和中亚项目、阿斯塔纳北京大厦项目、卡拉赞巴斯油田项目、中哈铀开采项目、阿克套沥青厂和鲁特尼奇水电站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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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宪法及基本法律制度

1.哈萨克斯坦概况

哈萨克斯坦位于中亚,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领土面积达到272.49万平方公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俄罗斯、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土库曼斯坦都是其邻国。截至2013年,该国的总人口已经达到1.7亿,由130多个民族组成。其中哈萨克占66%,俄罗斯占21%,还有乌兹别克、乌克兰、白俄罗斯、德意志、维吾尔、塔吉克等民族。居民大多信仰伊斯兰教。总体来讲,哈萨克斯坦的人口密度不大,每平方公里分布的人口尚不足6人。1997年,该国将首都从阿拉木图迁至努尔苏丹

经济方面,哈萨克斯坦拥有较为丰富的石油资源和珍贵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煤、铁、铜、铅、锌产量丰富,被称为 “铀库”,此外,里海地区的油气资源也十分丰富。钨储量占世界第1位,铬和磷矿石占世界第2位,铜、铅、锌、磷的储量占亚洲第1位。此外,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也比较丰富。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达10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11 000余万亿立方米。哈萨克斯坦由此发展起来的经济远超过中亚其他国家的经济现状,是中亚五个 “斯坦”国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

政治方面,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国家官员,是体现人民与国家政权统一、宪法的不可动摇性、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象征与保证。哈萨克斯坦总统的任期为7年。

社会教育方面,哈萨克斯坦各类高等教育院校144所,其中国家级大学9所,国立大学32所,国有参股大学14所,私立大学75所。高校在校学生总人数为63万人,教职人员38 000人。截至2000年年底,哈共有新闻媒体2500家,报刊1500种,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600家,各类通讯社15家。

哈萨克斯坦拥有用俄、哈等多种语言播音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俄语播出占40%以上。国家级官方电台有2家,共4套节目,每天播出时间近80个小时。3个国家级官方电视台及20多个地方政府和非官方商业电视台每天转播俄罗斯9家电视台的节目。哈萨克斯坦通讯社 (Qazaqparat)是唯一的国家通讯社。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加强了与俄罗斯等东欧各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一体化,2015年1月1日,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等国家成立欧亚经济联盟。

 

2.哈萨克斯坦的宪法

哈萨克斯坦宪法正文由9章组成,分别是一般条款、个人及公民、总统、议会、政府、宪法委员会、法院与司法、地方政府管理与自治、最后及过渡条款。

 

(1)宪法一般条款的规制

作为本国宪法的第1部分,其首先强调了哈萨克斯坦是一个民主、世俗、法治的社会国家,个人的生命、权利与自由是本国的最高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基本的活动准则是保障社会和谐与政局稳定;全面发展经济,推动经济发展以惠及民众;处理国家事务要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总统在该国国家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该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全国公民投票、自由参选以及在行政机关任职等途径参与和影响国家治理。任何人不得侵占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法律规定,仅国家总统和议会有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哈萨克斯坦承认国际条约在其本国的效力,并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治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规章、国际条约、本国承诺以及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颁布的相关监管决议。其宪法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层级,经本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国国内法律的法律效力并可以直接适用。

思想文化领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国应当尊重思想和政治的多元性。所有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政府不得对其正常运营进行非法干预、不得将政府职能强加于公共组织、不得对公共组织进行财政拨款等。

此外,一般条款还就哈萨克斯坦的官方语言、国际象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宪法关于个人及公民的规定

这一部分重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应当遵照法律规定,并且哈萨克斯坦应当对外籍国民的国籍予以承认和尊重。哈萨克斯坦具有保护其公民安全的国家义务,并且应当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为哈萨克斯坦的公民,其有权利用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被非法侵害,任何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种族、财产等级、职业、性别、国籍、语言等因素而遭受歧视。

除此以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非法剥夺,并且他人不得非法逮捕或拘留自由人。同时,公民的尊严应当获得尊重,应当具有言论和发表演说的自由,其个人的宗教信仰应当获得尊重。

(3)宪法关于总统职权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是国家领袖,有权决定国内方针政策和国际事务。同时,宪法关于总统的选举办法也有特殊且严格的规定,总统选举应当遵守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原则要求,总统候选人选资格也有年龄等方面的要求,选举日期是固定的,一般为12月的第1个星期日。除此以外,该国宪法一方面赋予了总统较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对总统行使权力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总统滥用职权危害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4)宪法关于议会的规定

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推行两院制 (上下两院分别称为参议院和马利日斯),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议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在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两次拒绝总统对总理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国家政权其他部门之间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

(5)宪法关于政府的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该国政府是本国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并对相关行政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对总统和议会负责。关于政府的职责,宪法明确规定了落实本国社会经济政策、向议会提供预算的执行情况、提交相关法律的草案并保障法律的执行、组织管理国家财产、落实本国的对外政策等9项政府职责。

3.哈萨克斯坦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宪法的统领下,哈萨克斯坦具备较为完整的基本法律体系,其规制范围较为广泛,涉及经贸等众多领域。

商事领域,主要法律有 《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法》《哈萨克斯坦工商登记法》《哈萨克斯坦标准化法》《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其中,《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外商在本国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该部法律也是哈萨克斯坦治理外商投资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的法律有 《哈萨克斯坦著作权法》《哈萨克斯坦专利法》《集成电路图保护法》等。可见,哈萨克斯坦对于知识产权问题还是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对著作权以及专利进行了专门立法规制。

国际贸易领域,哈萨克斯坦越来越多地以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积极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该国国际贸易法制也是相对完善和全面的。该领域的主要立法有 《哈萨克斯坦出口监管法》《哈萨克斯坦贸易活动调节法》《哈萨克斯坦某些商品出口关税税率的规定》《关于商品进口时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哈萨克斯坦进出口许可证规定》《哈萨克斯坦许可证法》《哈萨克斯坦交通法》《哈萨克斯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法》《哈萨克斯坦反倾销措施法》。

其他领域的法律主要有 《哈萨克斯坦登记法》《哈萨克斯坦外汇调节法》《哈萨克斯坦银行法》《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典》《石油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国家调节法》《关于在经济领域具有战略意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国家监控法》《哈萨克斯坦融资租赁法》《股份公司法》《哈萨克斯坦工商登记法》《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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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1.哈萨克斯坦的货币制度

哈萨克斯坦于1993年开始发行货币,本国货币为坚戈,包括面值从1至10 000不等的纸币和硬币。哈萨克斯坦在1999年实现了本国货币与外币之间的自由兑换。

2013年,哈萨克斯坦为了增加出口,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实力,其中央银行于2014年2月宣布大幅贬值本国货币坚戈,此次调整也是近年来哈萨克斯坦货币汇率变动最大的一次。2013年9月,中国银行正式在新疆推出人民币兑换坚戈现钞汇率并挂牌,在同行业中率先办理直接汇率项下的坚戈兑换人民币业务。哈萨克斯坦大城市部分兑换点也可以自由兑换人民币。

2.哈萨克斯坦的外汇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其中,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内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自2007年7月开始,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施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缴纳了各项应缴税款之后,即可向境外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的必要汇费外,无须缴纳任何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在向银行提供了必要证明材料之后,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其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以及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号。

2010年哈萨克斯坦通过 《反洗钱法》,加强了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接受依法监管,包括个人在外币兑换点进行的兑换外币业务。除此以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程序,限定1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坚戈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2012年,哈萨克斯坦总统签发 《外汇监管问题若干法令修订法》,该修订法详细规定了自然人携带外汇出境所需办理的手续及基本流程。对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自然人而言,其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本国货币现钞是不需要向海关申报的;而对于来自关税同盟成员国以外的自然人而言,同等情形下则需要进行全额申报,并说明钱款的来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或本国货币现金出入哈萨克斯坦均不需要向海关申报。

3.哈萨克斯坦的银行机构设置

哈萨克斯坦实行两级银行制度。中央银行是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属于一级银行;其他银行为二级银行。哈萨克斯坦全境共38家二级银行。

1992年出台的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法》,认定国家银行是哈萨克斯坦国家中央银行,其第4款明确规定了国家银行作为哈萨克斯坦央行的权力与职责。根据该条款,国家银行有权批准设立新银行;有权批准银行进行特定的交易行为;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依据哈萨克斯坦有关银行的法律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银行予以处罚;颁布规制银行的法律法规;协助完善审计工作并协助制定银行对有关信息的披露制度。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银行机构需要符合哈萨克斯坦央行规定的一系列要求,包括提交正式的申请书、1份可持续经营的声明 (说明银行的运营能够给哈萨克斯坦带来收益)、1份经营方案 (包括对银行2至3年的发展前景预估)、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背景证明、章程、组织备忘录等。在审查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央行的内部法务部门会集中审查申请设立的银行的章程是否与目前立法相一致。同时,央行还特别注重对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查,申请设立的银行必须向哈萨克斯坦央行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以及培训文件,如果待设立银行的高层不具有相关教育以及专业背景,哈萨克斯坦央行极有可能拒绝其设立申请。

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一般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拒绝成立新银行的申请,包括:发起设立的股东经济能力不稳定;待设立银行并没有提供满足央行最低储备金标准的资本额;央行判断在未来的2至3年中申请设立银行将难以维持自运营;缺少适当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外资银行的设立申请,哈萨克斯坦的银行法有附加的要求。作为拟设立银行的外资股东,需要提供其章程或类似文件、拟设立银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案、外资母国监管机构出具的允许其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银行的书面说明。

4.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萨克斯坦加强了税务立法。目前其实行的是2001 年6月颁布的 《纳税及其他强制核算费用法》。该法的最大特点是取消了纳税主体刑事责任的规定,仅规定纳税主体交纳税费的义务,而违反该法案应追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由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法典》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予以规定。

哈萨克斯坦的税法在2009年经历了重大的修改和调整。新税法以欧盟的税制原则为基础,不仅降低了非资源经济领域的税负,也降低了资源领域的税负。新税法做了300余项修改,旨在为建设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国内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完善优化税收优惠结构,实现法律的直接作用原则,同时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新税法强化了税收行政管理,避免了法律条文重复,消除现行法律中各种矛盾规制,增加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

 

新税法主要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

(1)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自2009年开始,哈萨克斯坦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交纳引入 “借方差额”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出口企业。新税法不仅对大型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期限做了明确界定,其同样惠及中小企业,为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企业计征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了1倍。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0%下降到20%,下调对象不仅包括普通企业,还包括所有资源开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间表,2010年企业所得税下调到17.5%,2011年下调至15%。新税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予以摊销,比原来规定的期限延长了3年,而且亏损可以在交纳所得税时抵扣。

(3)超额利润税方面,新税法在此方面的改革大大减轻了资源开采领域企业的纳税支出,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还另有优惠。具体表现在将超额利润税的起征点从20%上调至25%、税务部门确定超额利润税的税额时,允许纳税企业的某些费用支出从超额利润税中扣除。

(4)以矿产开采税取代矿产使用税,根据开采总量的价值计算应缴税额,这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石油天然气出口收益税取代出口税,出口收益税根据石油天然气的单价确定,销售单价越高,税率也越高。相较于出口税的固定税额,出口收益税更能体现出市场供需和税率之间的微妙关系。

(5)法人财产税方面,新税法强调了税种的阶梯式功能,制定了3个征税档次;投资特惠方面,相较于旧税法中的规定,新税法的投资特惠是一种自动生效的权利,即投资者投资行为在实际发生之后便自动获得投资特惠的权利。

 

除此以外,新税法还对低收益矿区矿产开采税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拥有较低借贷率和低收益矿区开采权的企业,为保障其在经济危机的情形下能够保持适当收益、生产规模和就业岗位,综合国际市场的矿产价格和所签开采合同的经济型分析,哈政府有权分别制定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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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投资者的商贸、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就开始积极同周边国家进行经贸往来,为了便利投资活动以及商贸活动,哈萨克斯坦在立法层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其于1994年至2003年间,先后颁布了 《外商投资法》《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的清单》《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工业与新技术部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哈萨克斯坦投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有关保护、支持和监督投资活动的政策。该委员会负责接受和登记投资者要求提供优惠的申请,决定是否给予其优惠,并负责与投资者签署相关文件、登记或废止有关提供其投资优惠的合同,并对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1.投资领域的基本规定

哈萨克斯坦2003年的 《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根据该规定,国家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包括农业、林业、捕鱼业、食品、纺织品、服装、皮毛、皮革加工和生产、木材加工及木制品生产、纸浆、纸张、纸板生产、印刷及印刷服务、石油制品生产、化学工业、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冶金工业、金属制成品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生产、电力机器设备生产、无线电、电视、通信器材生产、医疗设备、测量工具、光学仪器设备生产、汽车、水处理、建筑、宾馆和餐饮服务等。总体上讲,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投资,原则上没有行业限制,但特别鼓励外商向非资源领域进行投资。

在建筑领域,哈萨克斯坦的 《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在银行业领域,外资的准入仍要遵循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如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资本总额的1/4。

在证券领域,要求该外国法人应当是加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证交所成员,且拥有哈萨克斯坦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此外,只有在两国负责经纪业务监管的机关签署国际合作协议以及相互承认经纪业务许可的前提下,外国法人才能进入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矿业领域,由于外商投资较多涉及该领域,因此哈萨克斯坦在矿业投资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以调整外商投资本国矿业的投资活动,有关立法主要包括 《矿产资源法》(1992年)、《石油和天然气外国投资法》 (1991年)、《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 (1996年)。这三部矿业层面的基本立法构成了哈萨克斯坦现行调整矿产资源投资和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并根据日后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予以修正和补充,对本国吸引外商在矿业领域进行投资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中国投资者向哈萨克斯坦投资、参与开展资源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所需参考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领域,哈萨克斯坦近年颁布的涉及环境领域的立法主要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 (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 (2003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保护法》 (2007年)等。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制,包括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采伐权必须通过严格的招标等程序环节获得;违反生态保护法造成损失的法人需要依法进行赔偿;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在石油开发业务中是不允许放空燃烧伴生气的,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是不允许对油气田进行工业开采的;在水体保护的问题上,哈萨克斯坦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对于可能造成地表水和土壤污染的工业废物必须进行依法封存处理,污水必须依法处理。

根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可以以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致。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的数额、程序、期限设立法定资本。外国投资者以企业法定资本实施投资,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设备及其他物质财产、水土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等作价出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以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资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应当符合并购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前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行为的具体名称;所有相关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业并购后法人代表的姓名;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点、职务、电话。

同时应附加:并购合同草案;公司内部监察委员会同意并购合同草案的纪要;相关股份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机关决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该决定的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企业章程、成立合同、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创建文件草案;相关股份公司至递交申请当天的财务状况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转交文件草案。此外,还应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并购目的;相关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关股份公司参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相关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与此同时,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还存在一定的特殊规定。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 《关于通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的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

本人资料包括:名称、国籍、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身份证明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注册登记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股份的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等。购买高比例股份时,应当遵守下述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 《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一起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开放式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1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通知人的资料包括:名称、国籍、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的身份证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的股份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

 

哈萨克斯坦还对出售国有股进行了特殊规定。在本国的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股的程序:

一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 《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在本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出售的国有股由根据法规通过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国家机关投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是股份的出售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根据现行的有价证券法律运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三是由卖方的全权代表和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司法部、国家银行及其他有关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机构代表组成的国有财产项目私有化问题委员会负责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是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决定由卖家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做出。

五是股份出售消息应由卖方用哈语和俄语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全国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份则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一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单由政府专门法律确定。

二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采购的法律选用在国际有价证券市场出售股份的项目经理。

三是招标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确定,由卖方、财政部、司法部、经济与预算规划部、国家银行及其他机构的代表组成。

四是具体出售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如审议出售股份的申请、宣布获胜者、根据项目经理的建议决定出售的方式等。

 

目前,哈萨克斯坦新兴的投资方式是BOT,其已作为政府实施 “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独特工具。涉及该领域的法规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法》《投资法》《民法》《国家采购法》等。其中,2006年颁布的 《特许经营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 《特许经营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契约将国有设施转为临时占有和使用以及赋予融资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在期满之后向国家移交的权利。特许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生产产品和运营公共设施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哈萨克斯坦经济和预算规划部负责评估特许权申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项目成本估算办法。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负责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融资范围和优先权。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债券、提供国家贷款担保和实物补助、共同融资等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之后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延长期限。哈萨克斯坦利用BOT的主要领域包括交通、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废物回收、水处理等。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2003年颁布的新 《投资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新 《税法》明确规定:取消以前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税收问题上,无 “外国投资者”与 “本国投资者”之分,所有投资者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即允许投资者在3年内均等地或一次性地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投资者当初投入到生产用房产、机械设备上的资金。从 “产出”中抵补了相当于投资者 “付出”的部分之后,一切都要按章纳税。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然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

 

根据 《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优惠,包括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哈萨克斯坦国家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还出台了针对地区投资的鼓励政策,这些地区包括阿斯塔纳、曼戈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同时,哈萨克斯坦还在国内各地陆续成立了多个经济特区、技术园区和工业区,积极吸引投资,促进技术水平进步,推动本国制造业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增长。目前哈萨克斯坦国内有10个经济特区,6个国家级科技园,3个地区级科技园,7个工业园。哈萨克斯坦首批经济特区成立于1991年。2011年哈萨克斯坦重新颁布了 《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

 

2013年年初,哈萨克斯坦对现行的经济特区法进行修订,对经济特区享受的优惠等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哈萨克斯坦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加快哈萨克斯坦地区的发展,促进哈萨克斯坦经济更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领域,掌握新产品,建立富有成效的出口型产品生产,吸引投资,运用现代的管理和经营方法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经济特区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在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在经济特区外没有分支机构;其年收入90%以上来自在符合经济特区建立目的的活动种类框架下的销售商品的收入。

 

并且明确规定部分企业不属于经济特区企业,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生产应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企业、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另外,经济特区企业开展的活动也被区分为优先类别活动和辅助类别活动。其中,优先类别活动是指符合经济特区设立目的的活动;辅助类别活动是指在经济特区内保障经济特区企业活动所必需的且由非经济特区企业实施的活动类别。根据分类,法律规定特殊的优惠制度仅适用于开展优先类别活动的经济特区企业,不适用于开展辅助类别活动的企业。

 

2.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规定

哈萨克斯坦是俄罗斯、白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并与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对哈萨克斯坦实行普惠制,并按照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独立之初,哈萨克斯坦为发展本国经济,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但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本国相关行业的发展不受外资的猛烈冲击,其对相关领域的投资与贸易行为进行规制,并逐渐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制度。

 

(1)涉及贸易领域的基本立法

哈萨克斯坦贸易领域的主要法律政策包括 《工商登记法》《税法典》《外汇调节与监管法》《许可证法》《标准法》《补贴与反补贴法》《反倾销法》《海关事务法》《保障措施法》《专利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法》《金融租赁法》《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管法》《建筑法》《电讯法》以及 《反垄断法》 等。

 

其中,调整企业活动的立法主要包括 《国有企业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补充责任公司法》《信贷公司法》。上述规定对不同商事组织进行不同领域的商事活动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制,反映出了目前哈萨克斯坦主要的公司企业形态及其主要特征。

 

(2)基本制度规制

在进口税收制度方面,哈萨克斯坦主要对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2006年,哈萨克斯坦对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所有进口商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下降到7.9%。作为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哈萨克斯坦对来自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大部分进口产品免征关税。另外,根据国内税收法的有关规定,哈萨克斯坦以清关价值和海关税关税总和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一般为15%左右,除此以外,每笔进口产品还需缴纳清关手续费,大约在50至70欧元之间。

在原产地制度方面,哈萨克斯坦原则上不需要进口产品附加原产地证明文件,但是仍然存在例外。根据 《海关事务法》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进口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产品属于关税优惠的范畴;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认为进口货物属于适用于非关税调节措施的范围;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协议和哈萨克斯坦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健康,保护哈萨克斯坦消费者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对哈萨克斯坦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的情形。

在海关管理方面,根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两国签订的相关协议,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哈萨克斯坦国境可以免予签证。持因公普通护照、因私等其他类护照的中国公民须到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或哈萨克斯坦驻乌鲁木齐领事馆申请办理护照。根据哈萨克斯坦入境管理的规定,临时在哈萨克斯坦居留的外国公民应自入境之日起5日内在当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居留不超过30天的,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

目前,哈萨克斯坦已经开始实行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在内的关税同盟统一海关制度。该海关制度要求自关税区建立之日起,成员之间相互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根据 “俄白哈”关税同盟的规定,统一进口税率以俄罗斯的现行税率为蓝本,只有约18%的商品税率略有调整,其中上调税率的商品有350种,下调的有1500种。对俄罗斯而言,统一税率比俄罗斯现行税率总体下调约1%。哈萨克斯坦则为此上调了5000余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占到进口商品总量的32%。

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萨克斯坦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余种商品申请了 “过渡期”。在最后达成的妥协方案中,关税同盟委员会同意单独给予哈萨克斯坦部分进口商品以年限不等的零税率过渡期,这些商品包括:药品,塑料及其制品,医疗器械,4年;铁路机车,客、货车厢,敞车,活动房屋,3年;铁路维修车等非机动客车,示波仪,频谱分析仪,光缆、光导纤维,手提风动工具,2年;铝型材,1至2年;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1.5年。

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即凡用于外资对哈萨克斯坦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则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增值税税率由各国自行决定。目前,俄罗斯的增值税税率为18%,白俄罗斯的增值税税率为20%,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税率为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照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对于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

进口一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款,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三国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每月互相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目前在哈萨克斯坦适用免税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用于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免除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免除增值税;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的规定,预检的项目主要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与海关以往获得的综合资料进行对比分析。预检商品的最低价值为3000美元。同时,不属于预检范畴的商品包括:商品价值低于3000美元的商品;由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商品;贵重宝石和贵金属;艺术品;炸药、武器;活畜;现期报刊、杂志;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包裹、商业样品;礼品,准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品;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核材料、核技术工艺。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哈萨克斯坦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 《版权与著作法》。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加入了1971年签署的 《国际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柏林公约》、1996年签署的 《设计版权法保护某些作品单独法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议》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

按照哈萨克斯坦《版权与著作法》的规定,版权法涉及的范围有:文学作品、戏剧、音乐剧作品、剧本、舞蹈和哑剧作品、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或无词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绘画、雕塑、版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建筑、市政建筑和公园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影手段的作品、地图、平面图、草图、插图和地理、地形和其他学科的三维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在哈萨克斯坦,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自其实际诞生之日起生效。作品版权的形成与存在无须作者办理注册或履行其他有关手续。

(3)哈萨克斯坦在经贸与投资领域规制的新发展

2012年,哈萨克斯坦正式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积极投身于组织建设,并享受到了上海合作组织给本国在贸易与投资领域带来的机遇。2015年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哈萨克斯坦作为第一批创始成员国加入了这一新型的金融性国际组织,这必将拉动其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中亚与东亚的互联互通,促进哈萨克斯坦国际贸易与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最终推动哈萨克斯坦本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随着我国 “一带一路”方案的提出,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大国,迎来了又一次中哈经贸投资合作的高潮。

为了满足更多投资贸易活动的需要,哈萨克斯坦在最近1年中对其本国的经贸投资规制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和整理,主要修改如下:

2015年,哈萨克斯坦签署了 《对第三国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法案,其目的在于将哈萨克斯坦国内法与世贸组织和基于欧盟法律的国际协定协调一致。法案中包括采用特保、双反措施的规则,更改提交进行特保、双反措施的申请条件,隶属于欧亚经济委员会且进行调查的机构,与欧亚经济联盟和世贸组织协议相符的调查流程条款。

哈萨克斯坦将对本国自然垄断法令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提高自然垄断主体活动和税收的透明度,同时保障自然垄断主体投资责任,取消不合理开支,优化办税程序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哈萨克斯坦政府简化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新规定将通过对纳税人风险标准的评估来调节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返还时间,其中纳税人风险评估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

此外,哈萨克斯坦将确定 “供货商传销”分析报告和属于风险范畴纳税人分析的时间,新法还将 “低报属于出口违规者的增值税超出金额”列入违反税法的行为。


 

阅读本系列内容务必结合前期对哈萨克斯政治国情介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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