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有三类土地权,该如何行使,有哪些具体要求

哈萨克斯坦土地立法的依据是《哈萨克斯坦宪法》、2003年6月20日《哈萨克斯坦第442号<土地法>典》(以下简称《土地法》)以及根据《土地法》所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法规。

根据《土地法》第12章第7条规定,土地是指确定了哈萨克斯坦主权的领土空间、自然资源、所有通用生产资料及任何劳动过程的领土基础。

目前,哈萨克斯坦土地总面积根据指定用途分为以下类别:

农业用地;

居民点(城市、市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

工业、运输、通信、空间活动、国防、民族安全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用地;

特殊自然保护区土地、以及保健、休闲与历史文化用途的土地;

森林资源土地;

水资源土地;

储备土地。

 

哈萨克斯坦有三类土地权,即,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土地所有权——法律保障的实现实际拥有土地的能力。土地所有权指的是可以使用和占有土地,但法律上没有支配权。因此,不能出售或交换土地,只能自己直接使用。

土地使用权——个人无限期(长期土地使用)或在补偿和(或)无补偿基础上的特定期限(临时土地使用)内拥有和使用属于国有财产的地块的权利。

土地支配权——决定了哈萨克斯坦境内《土地法》命运的法律保障的国家权利,以及私有者在不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有关自己拥有地块交易的权利。

请注意,授予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押金、租金以及不动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累加,只有在根据哈萨克斯坦《关于不动产权国家注册法》进行国家注册后才有效力。


 

供稿:德恒律师事务所阿拉木图办公室主任臧洁妹

 

 

来源:第52期哈萨克斯坦《今日丝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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