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税法典》第二条中共规定了56个本法用到的概念,前几天有人说是55个概念,笔者只能说你out了,塔吉克斯坦《税法典》从2010年到2022年1月1日修订了10次,我们现在大部分人手里的《税法典》是今年1月1日大修订后的版本,但。。。。。但。。。。。你以为你手里就是最新版本了吗?该法典在今年的3月18日再次修订,崩溃不?虽然修订不大,但是还是有些有些变动和增补。
笔者虽不懂税,但还是尝试着翻译了56个基本概念分享出来。
1)税收行政管理 – 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遵守本法典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调l整税收法律关系,保障政府税费和国家预算强制性付款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特别税收制度 – 是为个别的纳税人群体制定的一项特殊的纳税制度,规定了某些税种计算和缴付,以及提交的税务报告的简化方式和方法;
3)一般税收制度 – 本法典中规定的国税和地税计算和缴付程序,其中不包括特别税收制度;
4)资产 – 自然人和法人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价值的资源。其中包括:财产(有形和无形资产)、计入自然人(法人)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的货币基金或财产权、以及用于支付(偿还)债务的资金或者存货;
5)固定资产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资产:
a)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
b)在企业生产产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时或者企业管理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器具、设备);
c)此类资产的单位价值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限额;
d)可折旧;
6)税收债务 –经纳税人确认的经过计算应纳税额,应计利息和罚款,在规定的或者修正过的缴库期限内没有缴纳;
7)奖金 - 纳税人在竞赛、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节日、彩票、抽奖(包括存款和债务证券抽奖)中取得的以实物和货币计算的任何类型的收入,奖励和福利;
8)捐赠款项 – 为实现特定目的无偿的和不可返回基础上从以下来源中取得的现金和(或者)其他财产:
a)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取得的现金和(或者)其他财产;
b)出于应急救灾和解决社会问题目的而从自然人、法人、国家机构相关人员取得的现金和(或者)其他财产;
c)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进行的国际性慈善性质的活动,且不违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不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自然人、法人利益冲突;
9)境外收入 – 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取得的任何收入;
10)纳税人电子签名 - 确保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纳税人身份的特殊加密方式;
11)电子纳税人 - 纳税人根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通过个人纳税帐户同税务机关交换电子文件时,使用和承认数字签名,以电子形式与税务机关进行业务往来;
12)工作 – 具有物质表现形式的活动成果,包括施工、安装和维修工作,科学研究、实验设计和设计开发等;
13)股息-法人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参股人)的盈余,其中包括:
a)股东(参股人)在税后年度利润进行分配时从发行法人处获得的收入。如果作出按照既定要求定向使用这些收入设立基金的决议,则此净利润不征税;
b)股东(参与人)按发行法律实体赎回其股份(份额)的程序从分配资金或财产所得的收入,以及股东(参与人)在企业法人清算时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股份(份额)取回的财产。;
c)股东(参股人)在其他付款项下收到的股息(收入);
d)法律实体为股东(参与者)或与股东(参与者)有关的人免除的任何资产,服务或债务的价值被视为实际分配收入的;
14)人道主义援助 - 外国和国际组织免费向塔吉基斯坦共和国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用于预防和消除军事、环境、自然、人为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影响,并提高居民的日常生活条件;
15)家庭用地 -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定居用地;
16)纳税人收入支付来源 – 纳税人从组织或者自然人处(费用由其承担)取得的收入;
17)坏账 – 由于债务人没有支付的可能性或者被清算,或者从清算方和第三方收回债权不太可能,或者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中记录为以核销。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笔款项从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没有被支付至纳税人银行账户或者国库账户,被认为是纳税人的财务账户上的坏账;
18)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 – 法人通过分支机构进行商业活动的地点(分支机构的实际营业地);
19)农业产品 – 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农作物、动物和植物的初级农产品,不包括经过进一步工业加工的各类产品;
20)工业加工农产品 - 与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业原料生产成品有关的技术操作。对于单一税种纳税人来说不被认为是农产品工业加工,其中包括:
a)为农产品出售进行准备的活动(分类和包装);
b)各种农产品的组合,其商标不改变;
c)牲畜屠宰及分割;
d)谷物,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棉花除外)的清洁和干燥,以初始重量计;
e)在自然条件下培育农产品种子;
f)蔬菜和水果作物的干燥,以及在自然条件下的硫磺熏蒸;
21)商品 – 任何有形物(对于增值税而言不包括货币、土地和(或者)通过光缆、无线电接收器、光学的或其他电磁系统或类似技术系统传输的产品(电能除外))。
22)信贷金融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颁发的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开展的活动的信贷机构和伊斯兰信贷机构
23)信贷机构 – 在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颁发的许可证基础上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开展的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的法人实体(银行、银行外信贷机构,包括小额信贷机构);
24)外贸商品命名 – 根据商品描述系统和商品编码制定的商品分类代码系统;
25)特许权使用费 – 如下费用:
a)在矿产资源开采和(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自然资源
b)作品、软件、专利、图纸、模型、商标、其它工业或知识产权使用,或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
c)工业、贸易、科学研究设备使用,或者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
d)专有技术;
e)电影、视频、录音或其他刻录产品使用,或将其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
f)就本款规定的权利提供补充的或者辅助的技术支持;
26)招待费用 - 接待和服务的费用,包括为建立或维持相互合作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接待或服务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会议的与会者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这些参与者举行正式招待会的费用,也包括谈判期间自助餐费;
27)服务 – 任何薪酬活动以及无偿的活动,不涉及货物交付、完成工作,其中包括:
a)贸易活动;
b)金融服务
c)有形和无形财产租赁
d)通过发射机、电缆、无线电接收装置、光学元件或其他电磁系统或类似技术系统传输的产品;
28)金融服务(用于增值税)-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和授权国家机构的许可,信贷机构,伊斯兰信贷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
29)电子文档–-以既定电子格式编制、传输、加密并经电子签名认证的文档,在其接受和确认真实性后具有报告效力;
30)保险赔付(保险赔偿,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金额,以支付因保险事件而造成的损害;
31)商品生产活动-是一种企业活动,其收入来自于 是企业从自己的原材料生产和销售商品(有形财产)获得的收入;
32)纳税人确认的税收债务是以下形式确定(计算)的未履行的金额:
a)在纳税人报表中确定的金额;
b)缓缴税款决定书种确定的金额;
c)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纳税人已收到且没有争议的报告)中规定的金额,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中确定的金额。
33)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商品、工程、服务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和原生铝销售税);
34)商品交付-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捐赠、免费或部分付款的转让,支付工资和其他实物支付,以及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给质权人;
35)离岸(优惠)区-为纳税人(外国个人和法律实体)提供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和(或)领土,不披露和提供有关金融和其他财产交易的信息;
36)电子数据库-是一组受保护的电子数据,用于确定纳税人货物、税收来源的、产品营业额的正确计算。 其程序由授权的国家机构确定;
37)外币、贵金属及宝石的重新评估-为调整组织(企业、机构)的有关资产负债表而进行的行为,不论其意愿如何,由于本国货币对外币、贵金属和宝石的汇率的变化并与该组织(企业、机构)的收入或费用有关,视其正面或负面的结果(重新估价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最终差额)重新计算;
38)收银机-带有物理存储和数据传输装置的电子设备,可以在自己的内存中记录和保存销售商品、劳务和服务时的现金结算信息、银行借记卡结算信息和其他电子款项信息,以及能够保证通过线上的方式提交给税务机关;
39)虚拟收银台-是一种包含服务点与消费者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信息的软件或程序包(服务),可以连入财务模块,生成财务文件并对其进行维护,并实时传输财务文件,为运营商执行财务数据,打印财务数据或以电子方式将其传输给税务机关;
40)纳税年度–与日历年相对应的期间,从1月1日持续到12月31日;
41)庭审前税收争议解决委员会 - 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纳税争议庭审前审查咨询机构;
42)税务顾问–为计算和支付税款,关税,其他付款和提交税务报告(声明)以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提供咨询服务的人;
43)税务风险-纳税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税务义务的可能性;
44)利息-以利息,折扣,奖金和其他货币基金的形式表示的任何金额,以及同时或定期支付的货币使用报酬,包括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罚款;
45)所有权人(或受益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或者法人;
46)注册资金-用于设立法人并为其经营提供保障的发起人(股东)财务资金和货币资金(股本,股份)总和;
47)不履行责任的纳税人-是不按照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48)履行责任的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并且没有被列入不负责任纳税人名单中的纳税人;
49)转让价格-相关方之间形成的价格,和(或者)不同独立方之间在实施跨境交易中的市场价格;
50)电子财务票据(电子结算凭证)-电子支付交易的结算凭证,其中包括收银机开具票据(工程,服务)的强制性要求,包括货物的条形码的数字和(或)可能包含快速响应代码;
51)电子发票-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使用任何电子渠道发出的没有或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 附有纸质发票电子副本的指定文件通过纳税人的个人帐户或任何电子网络传输,这为发票和交付货物(工作的履行和服务的提供)之间的验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痕迹);
52)返现-一种通过非现金结算(包括电子支付、银行支付卡和电子钱包)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成本时,以支付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予以返还,或由信贷金融机构和(或)卖方向买方支付固定金额的奖励;
53)银行账户-本法典中指纳税人账户,但在信贷金融机构开立的自然人存款(储蓄)账户除外;
54)电子支付工具 - 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电子信息载体(包括银行支付卡和其他技术设备)的非现金支付类型框架内转移资金的手段和(或)方法,在纳税人开立或者没有开立银行账户,使纳税人能够开具和确认支付订单;
55)税收争议债务 - 是纳税人不同意的纳税额,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已向上述税务机关,庭审前税收争议解决委员会,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书面投诉(在审查或者收到投诉结果回复前)
56)功能货币 –区别于本国货币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