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哈萨克斯坦司法制度环境

   自1991年独立后,哈萨克斯坦特别关注司法权的现代化完善措施,目前还在完善过程当中。司法权不完善的原因是因为哈国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哈国的专家明确指出了下列问题:司法制度缺乏独立性,需要提高法官的社会形象,正义以及法官在民主社会中的定位。

       哈国的宪法中有关于法官的独立性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哈国宪法第77条: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不允许任何干涉法院刑事审判权的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法官无须就具体办案工作进行请示。在执法时,法官应遵循以下原则: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名未被法院判决认定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任何人都不应对同一违法事实重复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校改变法律为其规定的所属法院;每个人都有权在法院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规定或加重责任、赋予公民新义务或造成其状况恶化的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如果违法后须依法撤消或减轻其犯罪的责任,应适用新法律;被告人不必证明自己无罪;任何人都没有提供反对自己、配偶和法律规定的近亲的供词的义务。神职人员也没有为反对本教教民作证的义务;任何对被告犯罪的怀疑,都应从有利于被告方面解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仅靠本人供词而被定罪;适用刑法的不得采用类推法。宪法规定的审讯原则对于共和国所有的法院和法官都是共同一致的。

1.哈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1993年28号哈国宪法通过后国内发生了新的社会和政治关系。因此,哈国提出了自己的目标就是建立法制国家。这些目标造成了法制改革的需求,符合的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年轻政府的国际地位。

1993年的宪法首次巩固了人民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权利。宪法同时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部,认可了财产的私人权利。宪法水平上认证了“司法权”的概念。这确认了立法者认可法院当司法权的机关。

根据宪法1993年第95条哈国的司法权属于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下级的法院被立法审批的。宪法是宪法保护的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因此,宪法的保护是哈国宪法法院负责的,宪法法院审理关于是否符合宪法的相关的诉讼,法律其他法条,国际协议和其他的义务。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是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并对下级的法院进行监督的相关的工作。根据哈国宪法第96 条:司法权是被哈国共和国履行的,有权利保护自有保证的义务并提供哈国宪法的法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从1993年的宪法审批后哈国开始了进行司法改革。

哈国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建立适当的哈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新的条件,可以区分为独立性,专业性和履行的高的水平。这是对国内的经济发展很重要的,也可以提高并可以在哈国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可以平衡立法部门。另外一个重要的司法改革的事实就是提高司法制度工作的效率和客观性可以得到人民的信任,可以让政府成为正义和权利保护的保证。在此,哈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参考国际标准过程当中有夏利几个重要的点要注意的。第一,司法制度改革的程序不是一次性的行为,看起来司法制度的改革程序需要跟进政府改革的逻辑和算法,该政府改革被政府履行的。这情况下,需要参考渐进的方法,需要有每阶段的步骤,慢慢进行变化,找司法制度合适的变化,避免司法制度的功能动摇。第二,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需要长时间的过程这意味着,某一些诉讼的短板会有一段时间存在的,改革进行过程当中以后带来好的变化。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会慢慢对现代诉讼进行变化。第三,司法法制改革不可以跟哈国民主方案单独处理的,因为民主方案是改革的成分,也是在国家实现政治改革主要措施之一。司法制度的第一阶段的成果就是建立了统一的司法制度,开上诉的机关,陪审员的法院,以及“关于最高法院的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司法制度的改革的重要的原因是让专业律师符合很高的高的道德品格的标准能够让司法制度开放的和独立的。哈国的审判质量提高了。这是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成果。另外,法官的错误越来越少,人民的信任也提高了,司法保护也提高了。

哈国总统的1994年2月12 号的法令关于“国内法制改革方案”成为了历史的文件,此文件审批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公平的和独立的法院,高素质的法官,提高法官的社会生活的保障。次改革强调法官审判的重要性。社会生活的问题改革上重要的问题之一。该法令清楚地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机构,法官的义务,法官的结构的问题。最高法院确定了当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的义务包含:监督,翻案,控制低级法院的工作。此外,最高法院提供司法实现和法规法条应用的解释。这时,司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已明确的。同时,地区和市内的法院的结构是同样的,军事法院可以加入最高法院的全会。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废除。司法制改革的下个阶段是总统的1995年的有宪法权利法令“关于哈萨克斯坦法官与法官的定位” 此法令审批了司法权独立定位-一个平等的统一的政府部门。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有新的法律法规“关于修正补充对某一些法条关于完善上诉,翻案和监督案例审理的程序”。根据本法条在地区和跟地区有关法院内建立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的上诉司法委员会,因此当地的法院的定位和作用成为强。具体说,司法审判上诉的程序变了更具体,法官的审判的生效时间变短。从此,上诉审理的法庭审判当天有效。上诉,投诉或者抗诉可以6个月内申请的。上诉审理法院的申请是最高法院申请前的重要的条件。之前,案例是直接给最高法院审理,避免申请上诉审理法院。现在人民满意审判情况下要到上诉法院申请抗诉。上诉法院不会重新给下级的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这样诉讼程序变简单了。这些变化的目的是对诉讼进行简化,提供正义可用性,提高人民和居民利益自由和立法利益的司法保护。当然,哈国司法制度还没完全经过完善,并需要时间实现它的重点的目标就是形成独立的司法制度,此制度的代表人有实际上的立法的思维,了解立法的价值观,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官任何情况下要避免任何情况可以影响司法权力的权威的或者质疑其司法工作中的客观态度。

这个重要的法条在“法官道德”法典已明确。此法典2008年11月18日在法官代表会已审批了。

2.哈国司法制度特征

哈国的负责主要的法律的部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检察院,司法部。司法权是哈国名义履行的,保护居民的自由和利益,保证宪法的履行,其他法律行为,国际协议。哈国的最高机关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成员是通过总统推荐下选的。宪法委员会进行决定情况下遵守宪法法律行为和程序。宪法委员会可以进行关于总统的反对的相关的问题,这情况下如果没超过大多数的票决定不能不通过的。宪法委员会决定总统和议会的选举程序的准确性,进行符合哈国宪法条件的相关的考察。宪法委员会有7 个成员,三个成员包括董事长是被总统指定的。委员会的 4 个成员代表议会的议院、2 个成员是马吉利斯的成员。所有的前总统有宪法委员会上的终身会员的资格。委员会的董事长是被总统指定的,如果有分离的表决情况下委员会的董事长的表决的是最重要的。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工作是被宪法法律规定决定的。委员会的决定有当天审批后有效,全国内是必须的不能投诉的。在哈国合法性的监督相关的工作是被哈国的政府机关检察院进行的。

 

3.哈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确保司法独立性的问题 

哈国的司法独立性是很难保证的。自1991年独立后哈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权。1994年2月12日哈国政府发布了法律方案包含了法律措施。这些措施的目标是把司法制度政党的和其他机关对司法权的影响降低。1995年8月30日哈国通过了宪法,并巩固了统一的司法制度,总统指定地方法院的法官,议会指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哈国法官的独立性是很重要的问题,此问题在许多的论坛被探讨。当然,在法官的任命和报酬执行与立法权未被确定情况下,法官的独立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再者,司法权审理案件过程当中有政府影响情况下,法官仅仅是形式上独立的。因此,需要用宪法来保护法官不受不同的机关的任何影响,在人民参与推选法官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哈国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都是总统推选的,如果人民也可以参与推选法官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宪法应当哈国的司法权独立性的因素,所以宪法需要明确所有的组件和机制。

2.法官的“法律文化”以及反腐败的问题 

在哈国法官的形象是很重要的。2012年哈国有 6 个法官被开除,开除的原因是反腐败犯罪。这个事情对哈国的整个司法制度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和形象是相互联系的。最近哈国的媒体批评了并强调了法官要替身道德以及人品的需求。媒体提出这个观点是因为在哈国最近有很多法官有很低的专业性和道德水准,并不符合法官的级别要求。在哈国很多法官毕业后上政府管理学院,但该学院有律师道德的课程,但是因为哈国不重视这个课程,导致哈国的很多法官缺乏基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格。

另外一个原因是法官职务监督不足。因为在不同的法院法官有不同的监督制度,

对他们的职务监督不足,很多法官可以接受贿赂,进行腐败犯罪。

 

结语:

根据哈国的司法制度状况可以总结下几个重点:

1.哈国建立法治国家跟诉讼的效率是关联的,因此法官道德相关的问题不但被专家,事务律师,甚至被整个社会重视。司法制度的研究过程当中要参考国际实践并研究发展民主经验的国家。

2.法官形象的组成,就是后的极品的形成,是哈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很低法院形象情况下很难得到正义和真理。为了让此目标实现为了保持独立的审判法官应不断推广并展示表现的很高的标准。这个是保持独立审判的基础,独立审判可以提供人,社会以及政府权力的保护均衡的组合。法院的正义以及形象是社会对政府信任的起点。在法学大学需要重视法学的相关的课程包括“律师厚德” 此课程。

3.最近有品德厚德原则的再起的需求。为了形成文明民事民主社会,需要有很高的专业性,社会积极性和品德优点的法官的精英。

综上所述,为了建立法制国家,应有高效的诉讼程序。法官的形象和道德是哈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的问题。在哈国因为存在反腐败问题,某些审判进行过程当中,很难得到正义和真理,因为反腐败的原因某些审判缺正义和真理。为了得到正义和真理,法官应该不断追求更高的标准,这样可以得到社会的信任并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保持独立的公正并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是很重要的因素。哈国的法官不追求正义,也缺这个价值观,因此哈国需要高度重视尊重律师厚德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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