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在哈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注册协会须知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分支机构指的是位于法人所在地之外履行其全部或者部分职能(其中包括代表机构职能)的独立部门。

如上所述,根据《税法》,非居民法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居民法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通过驻哈分公司及代表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需承担支付企业所得税的计提、扣缴和划拨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也是增值税和社会税的纳税人。

如果非居民法人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而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又不对常驻机构负责,征税应当符合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同样,如果经贸活动不超过三年,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准备性的和辅助性的经营活动,与非居民的主体经营活动不同,不对常驻机构负责。而且准备性和辅助性的经营活动应该只针对非居民自身,而不针对第三方。

依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10条第一款规定,私人企业(ИП)和(或)法人为了协调他们的业务活动以及代表和维护共同利益,可以设立协会(联盟)。需要指出,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协会(联盟)的创立者(即股东)需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私人企业(ИП)和(或)法人。关于创立者(即股东)是否可以为外国人/公司方面,法律未设限制。

哈萨克斯坦法律和实践中关于“协会”和“联盟”并未有明显区分。两种都可作为私人企业(ИП)和(或)法人联合的形式。值得指出的是,根据通常解释,协会是某类活动的成员的联合,联盟是某种共同目的的联合,因此,协会的主要特征是同类成员,联盟是为共同目的。

注册联盟(协会)的流程与注册公司流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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