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哈萨克斯坦劳动法:聘用员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哈萨克斯坦严格限制外籍劳务人员引进,原则上只有本国劳动力市场无法满足需求时才允许雇佣外籍劳务。其主要法律法规为《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对劳动关系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与雇主规章条例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编号根据雇主内部文件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31章,允许与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但例外情况是,当与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签订劳动合同时,与未成年人签订的此类劳动合同还应附加上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养父母其中一位的签名。

根据劳动法第28章,劳动合同应包含下列强制性条款:

双方主体信息;

按特定专业、工种、技能或职位的工作(劳动职责);

按照雇主内部规定来确定工作(劳动职责);

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30章,劳动合同签订可具有以下期限:

无限期;

不少于一年的特定期限,特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临时缺席雇员的替代时间;

季节性工作的完成时间;

地方行政机关签发的雇用外籍劳工和外籍雇员就业的许可证期限、或内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期限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36章,劳动合同可规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以检验雇员技能与所委托工作的相符性。试用期也应包含在雇员的工龄中。

雇主与雇员之间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日期被认定为工作(劳动职责)开始日。

针对办公室雇员,规定每周五天工作日加两天休息日的工作制度。如果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上班)工时应根据雇主规章条例来确定,并考虑相关工种和遵守规定的工作周工时的规定。

每日工时不能超过八小时,个别类型的雇员除外,在灵活的工时制度下,如把日常工作划分为多个部分、轮班工作,此类雇员可连续工作(采用时间累积统计法)

针对雇员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金额与条件应基于雇员与雇主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雇主的规章条例。

此外,劳动合同中还必须规定雇员、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修改与终止的程序。

以下情况,双方可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根据雇主建议废除劳动合同;

由于雇员转移到其他雇主方;

根据雇员建议废除劳动合同;

取决于双方意愿的情况;雇员拒绝延续劳动关系;

雇员转到待定岗位(职位)或被任命到不具有延续劳动关系可能性的职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改变。   

 

 

来源:哈萨克斯坦《今日丝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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