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塔吉克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
塔吉克斯坦应允许:
①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数额;
②从对该居民的财产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财产税数额。
但是,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那部分塔吉克斯坦所得税或财产税数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塔吉克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塔吉克斯坦免予征税的,塔吉克斯坦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以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