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税收体系和制度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1月1日生效的《税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实行的是属地税制。
2015年12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税法》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或补充,对部分税率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税法》从2016年1月17日起执行。
2018年以来,为进一步为企业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发展,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准备改革税收制度,制定了相关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草案,乌政府将降低企业税负:降低增值税税率,取消包括法人利润税在内的一
系列税费和强制缴费科目,采取措施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新草案将增值税税率从20%降低至12%,农产品交易企业和个别食品加工企业(在乌从事农产品生产并起到抑制价格上涨作用的企业)可免缴增值税;取消法人利润税,仅对股息红利征税25%;将个税、社会统一缴费、养老保险缴费整合为个税,税率25%;分阶段降低法人财产税(2019年前降至2.5%,2021年前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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