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1)儿童和被赡养人获得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2)自然人在银行及其他依据许可证办理个别种类银行业务机构存款的利息。
(3)债务证券的利息。
(4)国家发行有价证券、代办债券的利息。
(5)哈萨克斯坦境内有效的证券交易所官方牌价中,红利和酬金加算日的有价证券红利和酬金。
(6)共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赎买时共同投资基金股份收入。
(7)同时满足特殊条件时的红利。
(8)现役军人服兵役的收入,专门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收入,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除外)履行职责收入。
(9)预算法规定的彩金加算当日的最低工资标准 50%以内的博彩彩金。
(10)由预算资金或资助金出资完成的社会工作和职业培训的费用,其金额为预算法对相应财务年度规定的出资当日的最低工资标准。
(11)如果未另行规定,资助资金出资的费用(不包括劳动工资)。
(12)根据哈萨克斯坦因生态灾难或在核试验场进行核试验受害的公民社会保障法支付的费用。
(13)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之初最低工资标准 55 倍以内的特定人员的年收入。
(14)销售股份、法人或财团参与份额时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
(15)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中以官方牌价销售当日,通过开放交易销售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增长收入。
(16)由预算资金出资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工资除外)。
(17)根据日历年度内的每种费用,预算法规定的相应财政年度 1 月1日的八倍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的生育医疗服务费(整容除外)、丧葬医疗服务费。
(18)非哈萨克斯坦公民的外交或外事人员的正式收入。
(19)国家驻外人员在国外的正式收入,在该国其收入应缴税。
(20)作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国外外交代表机构和其等同代表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自然人的正式外汇收入,由预算资金支付。
(21)国家养老金支付中心的退休费。
(22)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数额,由预算资金出资的住房建设投资奖金(国家奖金)。
(23)根据哈萨克斯坦雇主生产活动相关专业法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或进修时雇主的费用。
(24)根据《税法》第 133 条第 1 款第 3 项进行培训的费用。
(25)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费。
(26)按照哈萨克斯坦国家奖学金法规规定的金额,颁发给教育机构学员的奖学金。
(27)自然人从其他自然人处以赠与或继承形式获得的财产价值。本项条款不适用于个体经营者从事经营所得的财产,以及由养老公积金基金支付的、按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继承的养老金。
(28)慈善援助和赞助所得财产价值。
(29)未满 16 周岁儿童少年营养券的价值。
(30)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受保范围内的意外的保险金,可以以除《税法》第 175 条规定的收入外的任意保险种类进行支付。
(31)雇主按其工作人员强制保险或累计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金。
(32)投保人死亡时根据累计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费。
(33)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金额的养老公积金的自愿职业养老金。
(34)托管方按托管合同获得的净收入,或是其他托管情况下受益人从作为被托管方的居民自然人所得净收入。
(35)在银行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无息期内向支付卡持有者提供银行借款时,节省利息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36)使用支付卡进行非现金支付时,由发卡行出资并打入支付卡持有者账户的金额。
(37)伊斯兰银行投资存款收入。

编辑:杨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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