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优惠)包括扣除优惠对象价值和后续改造、升级费用。
哈萨克斯坦法人拥有优惠使用权,特殊规定的法人除外。
(2)哈萨克斯坦境内首次投产的生产性建构筑物,从投产后的纳税期起投入使用不少于 3 个纳税期的机器设备,属于优惠对象,但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是《税法》第 116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资产,或固定资产(具体参见哈萨克斯坦《税法》);
②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在获利经营中使用的资产;
③其具有与按地下矿藏使用合同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的使用特点;
④税务统计中地下矿藏使用者的后续支出,不在地下矿藏使用合同经营活动和合同外经营活动之间分摊的费用;
⑤不是根据《投资法》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投资合同草案框架内的已投入使用的资产。
(3)生产性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的改造、升级的后续支出,应在这些费用发生的纳税期内扣除,但是上述建构筑物、机器和设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根据《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和《会计和财务报表法》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作为固定资产统计的资产;
②在改造、升级并投产后的不少于 3 个纳税期用于获利经营的资产;
③实施改造、升级期间临时停止使用的资产;
④与地下矿藏使用合同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
⑤税务统计中地下矿藏使用者的后续支出,不应在地下矿藏使用合同经营活动和合同外经营活动之间进行分摊的费用。
后续支出用于固定资产改造、升级,达到如下结果时,可享受优惠:
固定资产变更,含更新,建设;固定资产使用期延长到 3 年以上;较之临时停产改造、升级之前,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得到提高的资产。
(4)非居住建筑物(非居住建筑物的部分建筑)属于优惠的对象,不包括:商业建筑(商业建筑的部分建筑);文化娱乐建筑物(文化娱乐建筑物的部分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和其他短期居住建筑、公共饮食业的建筑(上述建筑的部分建筑);办公楼(部分办公楼);车库(部分车库);停车场(部分停产场建筑);除运动休闲场所、文化娱乐设施、宾馆、饭店、行政管理设施、停车场或泊车场之外的设施属于享受优惠的生产设施。
(5)下列建筑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首次投产可享受优惠:
通过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施工,国家验收委员会签署建筑物(部分建筑物)投入使用证书后,建筑商向业主移交的项目;
其他特定情况下,国家验收委员会签署建筑物(部分建筑物)投入使用证书的项目。


编辑:杨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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