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按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按常设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在《税法》确定的数额内,每月 25 日(含)前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预付款。
(3)纳税期内上缴国家财政预算的预付款,应列入按纳税申报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账目。
纳税人应于申报表规定的提交日期后的 10 个日历日(含)内,按纳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杨为先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按常设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在《税法》确定的数额内,每月 25 日(含)前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预付款。
(3)纳税期内上缴国家财政预算的预付款,应列入按纳税申报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账目。
纳税人应于申报表规定的提交日期后的 10 个日历日(含)内,按纳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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