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税收协定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唐家璇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叶辛巴耶夫 2001 年 9 月 12 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于 2003年 7 月 27 日生效。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哈萨克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该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2001 年 9 月 12 日签订,
2003 年 7 月 27 日生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2954/content.html

适用范围
人 的 范围
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税种
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在哈萨克斯坦: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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